吴某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后无法偿还。刘某起诉要求吴某及其配偶陈某共同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金额远超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刘某未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认定该债务为吴某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