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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这一规定兼顾了交易安全与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平衡了善意第三人与配偶之间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