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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强制执行
探望权制度的法律保障与强制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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