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男女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难以为继,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诉讼请求:
1、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
2、婚后购置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3、其余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女方 6 成、男方 4 成的比例分割;
4、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0 元,重大医疗费、侵权相关费用、单次 5000 元以上补习班培训费另行由男方承担;
5、探望权限定男方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时长三个小时,不允许将孩子带离女方住处,探望必须同时取得女方以及孩子本人同意。
我方接受男方委托,由巫丽云律师团队承办本案。
男方核心诉求:
不希望房产直接归女方所有,不同意财产四六分以及高额、叠加式的抚养开支;希望争取更宽松合理的探望方式,保障亲子陪伴,同时禁止双方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若本案直接开庭判决,部分诉求存在被法院部分支持的风险。
律师团队选择调解优先策略,通过多轮谈判,力求在房产处置、财产分割、抚养费、探望权上实现对男方更公平合理的调解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
1、婚后房产归属处置;
2、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
3、抚养费、教育、医疗费用承担边界;
4、探望的频次、是否可以接走孩子;
5、保护子女心理健康,禁止父母一方在孩子面前贬损另一方。
二、案件难点
1、女方财产诉求偏向己方,房产与分割比例对男方不利
女方要求婚后购买的房产直接归自己,其余共同财产按照女六男四分割。一旦按照该方案,男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将处于明显劣势,财产权益受损。
2、抚养费架构复杂,多项额外开支容易造成男方长期经济负担
女方主张每月基础抚养费 8000 元之外,重大医疗费、侵权费用、超 5000 元补习班费还要男方另行承担。多重费用叠加,会导致男方实际支出不可控,后续极易就各类名目费用反复产生纠纷。
3、原方案探望权限制严苛,几乎无法实现有效亲子陪伴
女方给出的探望方案为每月 2 次、每次仅 3 小时,不允许带走孩子,双重同意门槛。该模式下男方很难拥有完整陪伴孩子的机会,不利于维系父子亲情。
4、缺少保护未成年人心理的约束条款
离婚后父母如果在孩子面前互相指责、诋毁,会严重伤害孩子心理健康,起诉时双方均未对此作出约定,离婚后容易出现该类问题。
三、深家律师团队介入
1、谈判调整房产处置方案,房产暂不分割,约定待子女成年后过户至孩子名下
律师结合双方以及子女的实际情况,提出折中处置思路,不再将婚后房产直接判归任意一方。经与法官、对方多轮沟通斡旋,达成调解方案:婚后购置房产本案暂不作实际分割处理,待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将房产过户至婚生子名下,兼顾双方诉求,同时保障孩子未来居住权益。
2、修正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争取共同财产五五分,简化抚养费承担模式
针对女方提出的女六男四的分割方案进行抗辩谈判,最终争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各 50% 平等分割。同时重新协商抚养费标准,将原每月 8000 元基础抚养费加多项额外支出的复杂模式,调整为每月固定支付抚养费 3000 元,简化费用结构,避免后续层出不穷的额外费用争议。
3、打破严苛探望限制,争取可接走的探望模式,保障父子正常相处
针对原探望权诸多不合理限制,律师据理力争,取消 “每月两次、每次三小时、不能带走” 的苛刻条件。谈判确定:婚生子依旧由女方直接抚养,但男方每周可探望一次,探望期间可以将孩子接走,探望结束后由女方负责接回,保障男方拥有完整的亲子陪伴时间。
4、新增家庭教育约束条款,约定不得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
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调解协议中专门增加约定,男女双方均不得在孩子面前诋毁、说对方坏话,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心理伤害,从文书层面减少离婚之后的家庭次生矛盾。
四、案件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具备强制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1、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抚养费 3000 元;
3、婚后购置房产本案暂不作处理,待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配合将该房产过户至婚生子名下;
4、本案项下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按 50% 比例平等分割;
5、探望权约定:男方每周可探望婚生子一次,探望时可将孩子接走,探望结束后由女方负责接回;
6、双方承诺,不得在婚生子面前诋毁、说对方坏话,保护孩子身心健康;
7、案件受理费按调解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调解结案,全部约定固定于民事调解书中。
办案成果:女方原本主张婚后房产归自己、财产女六男四分割、每月 8000 元抚养费叠加多项额外支出、严苛受限的探望权。经过巫丽云律师谈判斡旋,实现:婚后房产暂不分割,留待孩子成年过户给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调整为公平五五分;抚养费下调至每月 3000 元;探望权争取到每周可接走孩子的合理陪伴模式,同时增设禁止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的条款,兼顾男方财产权益、亲子探望权利与未成年人心理保护。
五、律师小结
离婚诉讼中,调解并不代表妥协让步,而是在法律框架下争取更合理的整体方案。房产不一定必须在离婚时立刻分割处置,可以约定待子女成年后过户给孩子;抚养费要注意区分基础抚养费和各类另行叠加的开支,避免后续不断产生新的纠纷。探望权不能只简单写 “享有探望权”,要落实探望频次、是否可以接走等实操细节;同时,增加不得在孩子面前贬损对方的约定,能够降低离婚对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