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夫妻为解决子女入学,协商暂时办理离婚并口头约定复婚。一旦对方反悔,民政局备案离婚协议会带来重大财产风险。
广东深家律师事务所巫丽云律师团队凭借完整证据链,撤销虚假的财产分割约定,确认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帮助当事人分得婚内存款。
一、案例回顾
我方当事人苏女士与男方吴先生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二人婚后共同购置一套住宅,婚后共同还贷。为满足孩子升学的学位需求,夫妻二人商议,先办理协议离婚,通过租赁学位房的方式解决子女入学问题,双方口头约定离婚仅为权宜之计,待入学事宜办妥后便办理复婚手续。
随后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将婚内共同购置房产约定归男方个人所有。办理离婚之后,双方依旧维持同居共同生活状态。但子女入学问题解决后,男方反悔拒绝复婚,还主张备案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苏女士陷入被动,随即委托深家律所巫丽云律师团队处理本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我方核心诉求: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同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的婚内存款。
本案核心争议:
当初民政局备案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是否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
“为学位假离婚” 签署的离婚协议财产条款能否被撤销;
同居期间签署的承诺书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婚内存款是否应当予以分割。
二、案件难点
1、备案离婚协议书面约定对我方当事人极度不利
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抗辩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合法备案生效,主张财产已经分割完毕,房产应当归其一人所有,拒绝重新分割房产与婚内存款。
2、“假离婚” 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举证难度大
法律层面没有 “假离婚” 概念,只要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想要证明离婚协议当中的财产分割并非真实意愿,需要完整闭环证据链,单纯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备案离婚协议。
3、对方以部分承诺书条款无效,否定整份文件效力
双方事后签署承诺书,还原 “为孩子上学才离婚” 的真实背景,确认房产、存款均属于共同财产。但承诺书当中附带限制再婚、再育的无效条款,男方据此主张整份承诺书全部无效,试图全盘否认真实财产约定。
4、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成为对方抗辩的武器
被告当庭提出时效抗辩,主张距离离婚登记时间已经过去数年,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已经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三、深家律师团队介入
1、梳理全案证据,搭建完整证据链,对抗备案离婚协议书面效力
巫丽云律师团队系统整理全部材料,收集双方沟通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照片视频、学位租房备案材料、购房还贷资料,还原二人办理离婚真实动因是解决子女入学,并非真的要分割房产、存款,用客观证据印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的真实目的。
2、固定事后签署的承诺书关键内容,区分条款部分无效与整体效力
重点抓取承诺书当中关于离婚目的、财产归属的核心约定。向法庭阐明:承诺书个别限制婚姻自由的条款虽然无效,但该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财产约定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承诺书可以佐证备案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属于虚假意思表示,案涉房产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针对被告时效抗辩进行法律反驳
围绕撤销事由的发现时间、承诺书签署时间展开论证,厘清本案撤销权起算节点,驳斥对方关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抗辩意见,打消对方以时效逃避财产分割的抗辩理由。
4、申请调查令调取婚内存款流水,明确财产分割范围
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名下婚内存款账户明细,锁定婚内存款余额。结合承诺书关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一并主张分割存款,最大化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
四、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意见:备案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约定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财产分割条款予以撤销;承诺书个别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判决结果:
1、确认案涉婚内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判令男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婚内存款的 50% 分割款项;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男方承担。
本案胜诉,当事人成功确认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分割取得婚内存款,在 “为学位离婚” 的不利局面下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五、律师小结
法律上不存在 “假离婚”,离婚登记一旦办理完成,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就正式解除。
很多夫妻为买房、子女学位等目的办理离婚,口头约定之后复婚,但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具备法律外观,一旦一方反悔,极易产生巨大财产风险。
即便双方私下签署承诺书,也不要出现限制再婚、生育这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否则该部分约定直接无效。遇到类似情形,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做好财产风险隔离,不要轻信口头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