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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优先考虑因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王丹
发布时间:2026-07-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存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这体现了对抢夺藏匿行为的否定评价,并将其作为不利于获得抚养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