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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7-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对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第十九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