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房屋的法律效力与撤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6-07-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给予补偿。如果已经转移登记但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