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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来源:司法案例研究院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6-07-21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规定在原有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为无过错方提供了更全面的救济。